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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辨别求职陷阱!
作者: 来源:保卫处 发布时间:2019-07-02 点击:[]

毕业季来了,相信很多同学都在忙着找工作,但是现在网上信息泛滥成灾,有多少是真实,多少是诈骗?相信大家心里都没有底。

【案例分析】

窗体底端案例某单位接收某校某毕业生,当时已通过体检、政审考核等程序,该单位表示同意录用该生,但提出因没有带公章,请学校先盖章签署意见。他们同意之后再补办有关手续。校就业提导中心为慎重起见,反复提醒毕业生最好等单位先盖章,学校再盖章。但单位和学生本人都很急,单位说:“反正我们已同意接收,只要方便同学,简化手续,谁先盖章无所谓。”学生说:“我体检、政审都通过了,请给我一次机会,我愿写保证,保证因手续不全后果自负。”且该生所在院领导也打电话为之说情。鉴于此,学校先盖了章。谁知刚过两天,该单位将该生协议书退回。

分析:签协议一定要慎重,必须把双方的约定以文字形式写下来盖章签字方生效,“口头协议”是空头支票,没有任何法律效力,一旦发生纠纷,毕业生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。因此毕业生必须学会保护自己。一般来说,毕业生最好是亲自前往单位签约盖章,如果一定要将协议书寄去签,那应该要求单位先出具书面接收函,以确保万无一失。

【权益科普】

就业权益

就业权益是有两个阶段的,每个阶段所拥有的权益也是不同的。首先大学生毕业求职阶段时,拥有获取就业信息权、接受就业指导权、被推荐权;其次在签约阶段,大学生有自主选择权、公平录用权、违约求偿权。现详细展开分析。

(一)获取就业信息权

A、信息公开,透明化。即所有的就业招聘相关的信息都要向全体大学毕业生公开,学校与其他相关单位、个人都不得隐瞒、截留或更改信息。

B、信息传递要及时、有效。即传递给大学毕业生的所有信息都要及时、有效,不得是其过期的无效信息。

C、信息要准确、全面。

(二)接受就业指导权

接受就业指导是毕业生必须享有的权力,所以各学校应当安排专门的人员或机构对毕业生的择业、就业方面的技巧与法规、政策进行解读,指导学生根据国家政策、地方法规、社会需求及个人情况,准确定位,正确择业。

(三)被推荐权

高等教育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本校毕业生,要推荐时学校要做到公平公正,实事求是的择优推荐,避免随意推荐、不负责任的推荐行为。

(四)自主选择权

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就业方针与政策,可以自主选择就业单位。其他单位与个人均不得干涉,不得变相强加。

(五)公平录用权

公平录用权是毕业生最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。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规定,毕业生不分民族、性别、宗教信仰,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。用人单位要在录用毕业生时做到公平、公正,一视同仁。

(六)违约求偿权

毕业生、用人单位、学校三方签订就业协议后,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。如果用人单位擅自毁约,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,否则毕业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,赔偿违约金。

劳动权益

大学毕业生被用人单位录用后,就享有其劳动权益。山城人才网主编在这里需要提醒大学生朋友们注意,劳动权益是不分阶段的,试用期也是符合法律要求的,享有同等的权益。主要权益有如下几方面:

(一)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就业协议接收毕业生的权利

就业协议一经签定,就具有法律效力,因此,就业单位必须依照就业协议接受毕业生,并为其安排工作岗位,保证毕业生正常工作。

(二)签定正式劳动合同的权利

根据《劳动法》规定“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、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。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。"用人单位聘用劳动者后不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法律的。并且对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,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,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。

(三)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

无论是否试用期,劳动者都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可以因技能水平、工作熟练程度等方面的差距有所差异,但不能无故拖欠或找借口不予支付。

(四)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

劳动者在试用期间,与其他劳动合同制员工一样,用人单位都应当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,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。社会保险,现在已是五险:既养老保险、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,一金为住房公积金。

(五)享有劳动保护的权利

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,防止事故,减少其危害。

(六)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

在试用期间,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,不需要任何附加条件。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职业技能培训费用,还应按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为劳动者支付工资。用人单位需要与试用期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,必须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,才能辞退。而员工只要“通知”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,无须提供任何理由。否则,合同签订后,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解除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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